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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只能五年后再办转让?
来 源搜房地产资讯 发布时间:2005-05-20 字体大小』『』『 打印 关闭

陆小姐:我和男友快结婚了,现在准备共同出资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为我没有北京市户口,所以只能以他的名字登记,这算不算是他的婚前财产。我听说即使我做了婚前公证也只能拿回我出资的钱,如果我想要房屋的产权应该怎么办?

陈律师:由于陆小姐没有北京户口,只能以她男朋友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按照这种情况,即使是两人共同出资,这套房产仍然是她男友的婚前财产,归他个人所有。如果陆小姐想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在婚前做财产公证,在财产协议中列明自己出资的比例,这样一来,即使今后发生什么不愉快,也可以拿回自己出资的那部分钱。

如果陆小姐不想要钱,而是想要房子的产权,由于涉及到经济适用房,恐怕不能像案例2中的刘小姐一样,办理合同更名手续,而只能等到产权证办下来之后,再办理转让手续。但需要等到住满五年之后,交纳完交易税和3%的土地出让金才能转让。此外,无论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商品房,只要是已经办理了产权证,只能采取转让的方式来变更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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