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将分解到具体区域,落实到具体项目
昨日,省建设厅正式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若干意见的通知》,表示全省严格实行“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规定。
这是继“国六条” 之后,全省开发商及房地产市场各方焦心等待我省有关部门发布相关实施细则的首次明确发文,“90平方米以下”“70%以上”这两个数字一锤定音。
要点1 明确90M2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70%
省建设厅发文说,全省各地将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各地将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落实到具体项目。
要点2 中低价位住房将主要建90平方米以下住房
省建设厅有关人士称,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省建设厅要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
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要点3 鼓励省内住宅项目将原来“大户型”调小
对于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对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要报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
经城市人民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须按要求进行调整,送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需要调整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的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重新审查规划设计方案。要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地方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妥善处理。
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主动按要求调整套型结构,并在调整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规划等许可内容,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城市人民政府已明确为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拒不调整的,原审批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变更规划等许可的决定。
要点4 规避套型结构的行为将公开曝光
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或规避套型结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罚。对违规建设的住房,依法该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没收,所没收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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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开展 住房状况调查
福厦住房建设规划9月底前报建设部备案
为在全省实行“新规定”,我省将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和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并在全省着手组织开展住房状况调查。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建设厅获悉的。
据悉,全省各地要按规定在今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报当地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备案;福州、厦门市住房建设规划应按规定于9月底前报建设部备案;对未按时完成或公布后未予落实的,将提请省政府予以通报。
据了解,我省住房建设规划将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十一五”期间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需求预测和计划建设总量、用地供应总量及其空间布局;今明两年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各类住房和土地供应总量计划、每个项目的空间布局、用地面积、规划设计控制指标(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套型结构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可建住房建筑面积和计划开工竣工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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