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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房屋转让不影响原租赁合同内容
来 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6-08-21 字体大小』『』『 打印 关闭


  店面租赁期间,房主将店面转让他人,新的所有人诉诸法院要求增加租金。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房屋转让不影响原租赁合同内容,新的所有人不能要求增加租金。

  2002年11月,福州某药材采购站作为出租人与林某订立了为期5年的店面租赁合同,租赁期从2002年12月到2007年11月。合同约定,租赁店面面积为70平方米,租金为每平方米40元。2003年12月,通过拍卖程序,吴某取得了药材采购站出租店面的所有权。作为店面的新所有人,吴某要求将房屋租金增加到每平方米70元,并诉诸法院要求确认。

  福州市中院认为,林某与药材采购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吴某作为该房屋的新所有权人,仍然要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根据我国合同法26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吴某要求增加租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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