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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租时没有与房东履行退租手续 租金是否照付?
来 源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2006-08-23 字体大小』『』『 打印 关闭
 

租来的铺面闲置了起来,租房户马先生却没有与房东履行退租手续。记者昨日获悉,在马先生与房东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锦江区法院判令马先生支付房东1350元租金。


2004年9月,马先生与房东杨女士签订房屋出租协议。


杨将一间铺面租给马,租期一年,每月租金45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租金。协议签订后,马支付了一年租金。去年9月,房屋出租协议到期后,马继续租下该铺面,并向杨女士支付了去年12月前的租金。但这以后,双方对是否继续租房没另行约定。


杨女士说,去年12月,她多次打电话给马先生要求交下一季度房租,马都说在出差,房租一直没交。“房屋锁着,他不把钥匙交给我,我无法进入。”杨女士将马告到锦江法院,要求支付今年3个月的房租1350元。


“我这几个月根本没用过她的房屋,我不欠房租。”马先生称,租满一年后,他因经营状况改变,觉得已无续租的必要,多次上门交钥匙给杨,杨却拒不接受,要求续租。


锦江区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作新的约定,马先生继续承租该房屋,并向杨女士支付了3个月租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仍然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其中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本案中,马先生在没有证据证明他已通知杨女士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该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此,马应按约定向杨女士支付租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都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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