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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土地增值税清算细则初定 滞纳金收万分之五
来 源东南快报 发布时间:2007-01-30 字体大小』『』『 打印 关闭
 

“实施方案没有大变化,只是省地税局会增加一些具体的细则”。离2月1日还有3天,然而具体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还没有发到各个房地产商的手中。

据省地税局有关工作人员透露,这回土地清算的具体内容是结合了这次国税总局下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的规定来制订的,“基本上沿用了以前的清算方法,没有什么新内容。”

省地税局有关工作人员还表示,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细则的具体内容已经初步拟定,就等有关部门的审批。因为该细则的一些内容并没有最后确定,因此不方便向外透露。

据了解,此次税务部门的清算还是以房地产商的自行申报为主,但事后税务部门会进行一次排查,对一些漏网之鱼,税务局会下发清算通知。

省地税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杨纯华告诉记者:“所有的清算以发票为准,无法出具发票或者出具虚假发票者,一旦税务部门发现其增值额不合理,均会按评估价另行处理。”在土地价值增值的清算中,销售收入和成本的核定是重点。

杨纯华还告诉记者:“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对于达到清算条件而不申请清算土地增值税的企业,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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