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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一家店面冒出3房东 租户租金该交给谁?
来 源东南快报 发布时间:2007-10-15 字体大小』『』『 打印 关闭
14日,林女士在福州福新路开的一家卤味店已被停电停水3天了,原因是她欠交了两个月租金。但林女士对此事感到十分委屈,因为这个店面竟出现3个房东,搞得她不知到底该向谁交租。

  林女士说,今年8月,她向一位姓朱的妇女转租了这家店,在交纳转让费和订立租赁合同后开始经营。没想到店才开不到一个月,一个姓潘的男子来到了她的店里,并告诉她这家店只能再经营两年,时间一到必须由他收回。

  该男子的话听得林女士一头雾水,她急忙找来她的房东朱女士询问,一问之下,才知道租店给她的朱女士并不是真正的房东,其也是向一位姓张的女士转租,而那位张女士也是租客,真正的房东就是那名找上店来的潘姓男子。

  更让她担忧的是,她和朱女士签订的商店租赁合约租期是从2007年8月10日到2010年8月10日,而朱女士和张女士签订合约中,租期只到2009年8月10日,并且还注明出租方可以到期收回店面。此外,她还了解到,潘姓男子和张女士签约时,特别注明不得转租。林女士已经支付了4万多元转让费,如果只有两年租期,她担心自己根本赚不回转让费。而且这么多个房东,她一时不知道到底该向谁交租?因此,她才没有交店租,结果就被停水停电了。

  对此,福州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宝胜说,在这种租赁关系中,首先是房东潘先生和张女士签订的合约,如果注明不能转租,并且对张女士转租的行为不认可,则下面的转租行为和合约都是无效的,而如果潘先生认可张女士的转租行为,并且张女士也认可朱女士的转租行为,那么林女士和朱女士所订立的合约是有效的。林女士如觉得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可根据合约向朱女士追讨损失,而朱女士也可根据合约向张女士追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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