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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业规划
来 源国家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08-03-03 字体大小』『』『 打印 关闭



  (二)逐步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原则,编制、实施住房建设规划,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在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中,明确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区位布局、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进度安排等;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前提下,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着重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用地供应,严格控制低层、低密度大户型高档住房开发;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严格把关,严格审批别墅等低层、低密度大户型高档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以中小套型为主;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适当引导写字楼、商业用房等非住房开发比重,防止其投资过快增长。

  (三)逐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条件、购买程序,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完善配套政策,逐步推进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多种实现方式;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逐步建立各级政府廉租住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制定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研究建立省级财政对财力薄弱地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支持力度;全面掌握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2006年底前各设区市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有条件的县市率先启动,其他县市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廉租住房制度;通过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设职工公寓等多种方式,研究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的有效机制;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探索在非公有经济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将外资、民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畴;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建设和内控机制建设,确保资金安全;开展住房公积金法规执法工作,依法强化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

  (四)规范市场活动,改善行业管理。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落实禁止期房转让规定,健全房屋权属登记制度,规范登记行为;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交付使用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估价、经纪管理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制定进一步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措施,促进住房二级市场活跃,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严格对房地产各类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核准及日常监管工作,继续加大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力度;逐步完善各类房地产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纳入资质资格管理体系;加强房地产管理部门内部业务系统整合和制度建设,推进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交给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承担;加强和规范行业协会建设,逐步把部分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负责。

  (五)探索实施城乡房地产统筹协调发展。严格控制县城和中小城市规划区内的私人建房,培育县域房地产市场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通过调研制定完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政策,逐步推进农村房屋产权登记,促进农村房屋交易市场活跃;适当降低县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鼓励参与村庄整理建设,逐步推进农村住房商品化;引导村镇住宅建设走综合开发的路子,提倡引导农民集中建房,逐步禁止个人分散建房。

  (六)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全面推行拆迁工作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研究与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衔接办法;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探索新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推广建立最低保障补偿制度;健全拆迁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重点案件的督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进一步规范拆迁实施行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指导和政策协调,积极探索政府组织、市场运转的路子,把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与调整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城市用地结构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支持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施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由政府负责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由居民按成本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回购改造后的住房;鼓励危房和棚户区产权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和城市规划、改造计划的要求,采取集资合作建房方式实施改造。

  (七)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全面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快物业管理立法步伐,健全配套政策制度,制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物业管理收费、指导业主委员会成立等办法,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促进形成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价格机制,规范指导业主委员会成立,提高物业管理市场化程度;深化直管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维修管理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推进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并实施物业管理,营造安全、舒适的人居环境。

  (八)加快推进实施住宅建筑节能。新建住宅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重点组织研究建筑节能设计、设备、施工、检测技术等技术支撑体系,开发节能建材、墙体材料,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和淘汰使用制度,推进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住宅产业现代化推进制度和激励机制,对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和消费实行差别税收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逐步构建资源节约型住宅产业结构和住宅消费结构;强化规划调控,合理规划住宅建设用地,适当提高现有偏低的公共建筑和厂房用地的容积率;继续组织实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和省级住宅示范小区建设,通过示范小区载体推进住宅节能和产业现代化,完善住宅产业技术保障体系,提高住房整体品质;引导和鼓励开发企业开发一次性装修商品住宅,逐步提高一次性装修商品住宅供应比重,加快住宅产品的更新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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