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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民工可申请落户城镇
来 源海峡都市报 发布时间:2008-03-20 字体大小』『』『 打印 关闭
 省公安厅:要符合在同一城镇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或在企事业单位实际工作已满3年等条件

  昨日,记者从福建省公安厅获悉,日前,我省出台6项农民工市民待遇政策,对农民工在城市买房、落户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规明确,农民工购买住房或在城镇购买住房、合法自建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落户。

  农民工在同一城市或城镇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与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已满3年,无违法犯罪记录,本人要求户口迁入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

  农民工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取得高级技工、技师资格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或被企事业单位聘为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本人要求户口迁入城市、城镇的,凭有关证件和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对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农民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

  农民工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在福建省城市、城镇就业并与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工作已满3年,本人要求户口迁入的,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可以申请职业变更。农民工需申请变更职业状况及服务处所的,可凭工作证或工作单位证明直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农民工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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