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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家庭暴力夫妻离婚女方无住处 男方要付房租
来 源东南快报 发布时间:2008-05-13 字体大小』『』『 打印 关闭
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场所、离婚后女方无住所可在原住房暂住、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些关系到全省广大妇女切身权益的事今后将有法可依了。

  在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詹毅作了关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家庭暴力

  政府将提供“避难所”

  詹毅指出,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修订草案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同时结合了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庇护场所的有益尝试,规定了政府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助的义务。

  性骚扰界定

  拟增加新内容

  随着时代的发展,性骚扰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并且多数情况下较难取证。

  根据修订草案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意味着,发黄色短信、在办公室说黄色笑话,都可能被界定为性骚扰。

  女方无住处

  可在原住房暂住

  詹毅表示,在婚姻家庭权益保护方面,离婚妇女暂时无处居住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离婚时,女方确无居所且经济困难的,可在原住房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也可以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房屋承租费。”

  为了保障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最低受益,修订草案对此作了相应细化,明确了无过错方财产分配比例的下限。修订草案规定,因婚姻法第46条所列情形导致离婚的,女方无过错的,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男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女方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女性领导

  政府部门要明确比例构成

  现行的《实施办法》,在妇女比例、妇女担任领导干部方面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多为倡导性条款。

  为此,省人大在修订草案中对此作了细化。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最低比例,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和政府及其部门领导成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女性成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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